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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0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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