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拆迁行为。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及政府部门脱钩。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按资质管理标准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所有的拆除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凡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要严格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要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各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拆迁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阻挠合法拆迁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拆迁信访稳定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充分调动信访、公安、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上下联动,积极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克服只顾发展经济,对建设项目疏于管理,出现问题一推了之的思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依法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建设部门是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信访办公室要耐心接待信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正常要求,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对个别人的无理上访,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加强对产权调换用房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产权调换用房没有建成且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不予批准其新的项目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