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和《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制订和完善各种配套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手续不完备、拆迁补偿资金及项目建设准备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所有的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或自拆自建项目,凡涉及补偿安置的,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同时,要保证拆迁补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按要求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未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拆迁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要规范管理程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其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要加强对拆迁估价的管理,严格按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以及《石家庄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实施程序》的要求,选择拆迁估价机构,规范拆迁估价机构的拆迁估价活动。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