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停止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
(京药监发[2004]20号)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于2004年8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许可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制定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根据市药品监督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