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内形成的。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分别申报15人、12人和10人。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3.第一完成单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中区(县)及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县)级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比例不得低于40%。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含)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推广奖设立两级评审机构。
推广奖的评审机构包括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
受市政府委托,市农委设立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广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1.由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下分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申请奖励项目的初评工作。
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推广奖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结构从专家库中抽出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中央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相应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统一审核推荐;
市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农口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推荐;
区(县)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农委统一审核推荐。
上述组织推荐单位统称“推荐部门”。
协作项目由其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推广奖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