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推广奖以奖励国家级、市(部)级和区(县)级农业示范推广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其它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1.总体技术居国内先进和本市领先水平,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先进;
3.技术推广规模很大、覆盖面很广,在本市或本区县应用非常广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全市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
二等奖:
1.总体技术水平达本市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先进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较先进;
3.技术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市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三等奖:
1.总体技术较当地现有技术先进,并有一定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较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有所改进;
3、技术推广规模较大、有一定的覆盖面,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当地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该项科技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前或推广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已在生产中有了相当面积(规模)的推广应用,并经两年以上的检验证明是有效的;
(3)该项科技成果完成时间距申报截止时间在一年之内;
(4)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6)无重复报奖内容;
(7)成果无争议。
2.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
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计划内项目,必须经过计划下达部门组织的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
非计划内项目,必须通过成果评估。成果评估包括市和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结题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并提供鉴定(评审或评估)意见。鉴定(评审或评估)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副高级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要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推广前景、推广规模及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