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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河环境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河环境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04]83号)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采取的五大举措之一。管理、保护好治理改造后的海河,对促进天津社会、经济、人文、政治等各方面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充分发挥海河的整体效益,维护好海河开发建设的优良成果和靓丽景观,实现环境建设水平与精神文明程度同步提高的目标,现就加强海河环境管理通告如下,请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执行。
  一、市水利局是海河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海河管理处负责海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海河管理处负责对海河护栏、河堤、防洪墙、护坡、亲水平台、码头、绿地、河道水体、河床及相关照明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通讯监控设施、卫生设施、其他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河工程、珍惜海河河水、维护海河景观的义务。
  四、在海河管理范围内组织活动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五、在海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器物敲打刻划护栏、防洪墙面、码头地板,在各种护栏及水质监测设施上拴靠人力车;
  (二)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在迎水坡、亲水平台、码头、防洪墙、林木、地面等设施上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贴乱画;
  (四)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唾弃口香糖,泼洒、丢弃液体物、胶状物、固体物或者倾倒生活垃圾;
  (五)在亲水平台、码头搭床乘凉或席地仰卧乘凉;从事捕鱼、游泳、滑冰、滑旱冰、玩滑板等危险活动;
  (六)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兜售鲜花、食品等商品;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八)攀折、刻画、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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