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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前隆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
重庆前隆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渝府[2004]224号)


高新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刘仕刚等九名自然人依法发起设立重庆前隆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渝高技委文〔2004〕3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前隆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前隆公司)。
  二、前隆公司发起人为梅祖芳、刘仕刚、陈晓勇、周智、谭国模、刘元波、吕青峰、肖云和陈冰封等9位自然人。
  三、前隆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018万元,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起人全部采取现金出资方式,其中:梅祖芳出资651.52万元,占总股本的64%;刘仕刚出资152.7万元,占总股本的15%;陈晓勇、周智、谭国模分别出资50.9万元,各占总股本的5%;刘元波出资30.54万元,占总股本的3%;吕青峰、肖云、陈冰封分别出资10.18万元,各占总股本的1%。
  四、前隆公司正式成立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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