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4]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9月4日以来,我市长江沿线及其以北地区出现了一次强降雨天气过程。截至9月8日,已造成23个区县(自治县、市)563.83万人受灾,因灾死亡75人,伤病2513人,房屋倒塌4.45万间、损坏29.67万间,紧急转移安置18.57万人。此次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1亿元,目前灾害仍在持续。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灾区党委、政府全力以赴,及时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为进一步支援灾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募捐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条件的企业职工、驻渝部队和武警官兵中开展,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二、捐助的组织和接收方式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发动,驻渝部队和武警官兵的捐助活动请重庆警备区负责布置发动。以上单位收到认捐款后,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以下同)缴纳,收到的衣物交单位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二)有条件的市级企业职工的捐助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发动,企业及职工的认捐款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企业滞销物品的捐赠,由企业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认捐,书面确认捐赠的品种、数量、金额、捐赠意向后,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调运。职工捐赠的衣物由企业交到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捐赠的款物后,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凭据(捐赠物资接收凭据)。各捐赠单位以捐赠款物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所接收捐款的70%上缴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安排,30%用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所接收的捐赠物品由市政府统一分配,分别发送。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全部用于解决辖区内城镇贫困户、农村五保户、重灾户的生产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