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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失效]

  九、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十八)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2004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范和措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在2004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也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三十一)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对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我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引咎辞职制度。
  十、加强领导,狠抓“双基”,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三十二)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个乡镇(街道)要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在3人左右,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可列入编制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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