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培育安全生产技术专家队伍和中介机构。2004年内,建立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完善政府聘任程序;2007年内,在全市范围建立2000名注册安全技术人员队伍,组建一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应急救援联动
(二十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定期实施应急联动演练。
(二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以国家安监局将我市列入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为契机,由市安监局牵头,在2004年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市、区域、区县(自治县、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的作用,实行119、110、120、122联动,优化整合救护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处置安全事故,把各类事故的危害降到最小限度。
八、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六)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十七)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