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相关办矿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万吨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前达不到年产5万吨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十六)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对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或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大力推进客运企业通过资产整合组建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客运车船的安全监控,2007年前,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卫星监控装置,基本建成覆盖我市辖区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的客货运输船舶GPS监控系统。2005年底前,市内所有大货车尾部必须按国家技术标准安装防撞装置。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乡镇赶场天和节假日的交通安全防范。
加大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整治力度,将道路安全“生命工程”延伸到县乡道路,2004年,完善200公里国省道“生命工程”;2007年前,完成全市2000公里“三改二”县道的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基本完成乡村道路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防撞墩、警示桩等安全设施;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按“三同时”实施。严禁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非法载客。
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船舶签证制度、检验制度和航行“分线制”。要对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船舶强化管理,切实解决船舶安全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07年前,全面实现客渡船标准化和个体客运船舶经营公司化,提高我市船舶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长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作业。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对长期经营亏损、安全危害治理难的企业要尽快关闭;对全市主城区内的14户化工企业采取“关停、治理、破产、搬迁、转产、调整、限产”等措施,在2007年前,分类搬入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集中强化管理,并坚决防止安全隐患异地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