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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失效]

  (九)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并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每年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十一)搞好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贷款、西部发展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实施工伤保险。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相关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十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遏制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势头
  (十五)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对煤矿证照不全的矿井和安全评估为D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重点抓好瓦斯、顶板、水害事故的防范,建立高瓦斯矿井GPRS网络瓦斯安全监控系统。严格煤炭行业准入标准,逐步关闭淘汰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新办煤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3万吨以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做大做强煤矿企业,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将安全绩效与煤矿业主的切身利益挂钩,惩戒见利忘义行为,对频频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责任能力的矿山,依法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要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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