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四)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
(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市安委会每月月度工作会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每月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六)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