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口。”
  二、第十一条“暂住人申领暂住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修改为:“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暂住人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将第十八条“暂住人必须持有效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方可从事劳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无上述证件的暂住人。”删去。
  四、将第十九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用工管理制度。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删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