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装修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遮挡、占用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七)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打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八)消防通道上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九)对已经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的;
(十)电气线路乱拉乱接,造成隐患的。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火灾隐患区分情况,规定期限,明确整改责任,加快整改进度。要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实行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火灾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督促整改,把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对整改进展缓慢的,要加强协调和督察,务于9月20日前整改完毕;对整改难度大,无整改资金,且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指导、督促隐患场所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火灾隐患。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端正态度,彻底整改隐患。各存有隐患的单位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前一段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彻底整改所存隐患。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整改的,要自觉停止使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三)坚决依法办事,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且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该停业的停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消防监督部门要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到具体人身上,对每一处隐患,将任务层层分解,个个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档案,一抓到底。对于督导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的消防执法单位,将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