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近年来,我市煤炭市场发展较快,经营、加工企业已达536家,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也快速增长,但由于国家对煤矿的治理整顿及公路治理超限,致使煤炭供应十分紧张,燃煤大幅度涨价。我市各电厂及用煤大户煤炭库存已低于警戒线,随时面临停产的威胁。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煤炭经营企业和无证煤炭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掺杂矸石、煤灰、杂质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致使煤炭质量低劣,扰乱了我市的煤炭市场,增加了用煤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为大力贯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电煤重点订货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及《
煤炭法》、《河北省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我市煤炭市场进行清理、规范、整顿。
一、工作目标
解决经营秩序混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经销含硫超过1%的高硫劣质煤,经营资格和能力不符;取缔无证经营等问题。特别重点整治赞皇至井陉秀林段;鹿泉至娘子关段;井陉至元氏段;207国道平山段公路沿线无证经营场点。通过清理整顿,达到规范煤炭市场、稳定煤炭价格,保障我市企业生产用煤供应,确保我市300万吨低硫煤的推广,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外地驻石市煤炭经销企业(包括型煤加工企业)。
三、内容
(一)清理整顿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特别是掺杂煤矸石和以低质煤充优质煤等违法行为。依据《
煤炭法》第
七十二条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