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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冀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要把推进民主决策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决策内容。凡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等都要纳入民主决策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决策的组织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三)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l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并及时公布办理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各县(市)区已经制定了民主决策力、法或实施细则的,要对照中央和省、市精神进行规范、完善;还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前完成制定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议政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议政日制度,明确参加人员,规范议政内容,严格议政程序。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在1月和7月的中上旬各搞一次民主议政日活动,有条件的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要把听取“两委”工作报告,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对村内有关工作和村干部进行咨询和评议,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答复,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等作为议政的主要内容。要注意加强对议政活动的组织引导。议政前“两委”干部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并确定议题;议政时要引导群众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开展议政活动,同时对村民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作出限期答复的承诺;议政日后,要做好活动记录、资料归档和总结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的办法,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的内容要适应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发[2004]l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村务公开、规范“两会”制度、民主议政、农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强化对民主理财和监督小组成员、财会人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培训时间每期不得少于3天,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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