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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办法按照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
  1、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水平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较高水平计算。
  2、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安置费可按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单位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3、职工安置准备金计算标准。预提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数额,每名留用职工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所需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
  (三)资产处置
  除按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外,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核减或扣除以下费用:
  1、退休人员企事业待遇差补等有关费用,按每人1万元扣除。
  2、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可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的3倍一次性扣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再增加两个月。
  3、实行职工提前退休的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扣除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费用的核减或扣除,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的转制单位,有事业经费的可用事业费补足,最多不超过3年。
  (四)其他事项
  为避免出现改革难点后移,改革成本加大,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经营性事业单位,现有的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准增加编制和人员。
  五、改制程序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改制方案。由单位选择改制方式并制定初步方案。其中,涉及经营者收购、参与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方案由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制定。征求职工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预批。为确保改制工作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用有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所发生费用列入改制成本。
  (二)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指导改制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完善改革方案、经营者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保全、职工安置,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制定等。其中经营者离任审计由市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不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资产处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由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办)、国土资源、工商、审计、总工会、地税等有关部门,对改制筹备情况进行联审。联审后,出具联审意见,报市政府或提交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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