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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改制后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其中,对于转制前按规定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且有事业费的,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及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1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转制前按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其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所需费用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自单位改制基准日起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办理。
  5、改制转企后的退休职工,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时间及标准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其中,改制时,对已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但职工本人不愿提前退休或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方式调整劳动关系的人员,实行过渡基本养老金政策。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的规定执行。
  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改制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第20号令)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费用可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中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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