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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业经2004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一)医疗废物和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对危险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对医疗废物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市政、公安、交通、价格、工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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