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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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