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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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