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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云南省会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云南省会计条例

(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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