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察。
(四)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租赁不符合节电标准的设备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设备和产品。
(五)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用电产品,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七)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节约用电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必要的信息报道。
(八)电力部门负责在必要的时候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九)其他未涉及事宜由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工作。
附件:1.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
2.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
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
企业仍在生产运行的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电石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钢锭、连铸坯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制品;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汞法烧碱;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炉除外);交流石墨化炉、铝自焙电解槽等。
附件2:
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企业已应用和计划应用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照明器具以及无功(就地、自动、动态)补偿、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合理配置、建材化太阳能利用、地源热泵空调制冷制热等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型产品、技术。冶金企业的焦炉干法熄焦显热回收发电、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回收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电;建材企业水泥生产利用窑炉尾烟气余热发电;利用煤矸石、煤矸石和煤泥混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