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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清理整顿用电产品市场。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产品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按照《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贯彻〈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经资源〔2003〕13号)、《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重点检查企业合理用电管理、用电负荷管理及技术移荷效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在用电高峰时段参与避峰等情况,特别是严查包费制。对不能合理用电的单位提出警告,责令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对用电负荷在500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户未依照国家规定在3年内进行电平衡测试的,责令立即安排测试计划,并限期完成,对通过测试查找到的电能不合理利用情况,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单位,暂停供电,必要时向全市通报。
  (四)对国家发布的《机械工业节能机电产品推广项目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节电部分的技术和产品、取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和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节能产品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推广计划。(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见附件2)
  (五)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加强宣传,营造声势,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大力宣传节约用电和专项治理工作,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大要案和各种干预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坚决予以曝光。
  六、职责分工
  (一)市经委统一协调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协调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检查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专项治理信息。
  (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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