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杨栋梁副市长为组长、市经委王治平主任为副组长的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建委、商务委、农委、公安、监察、工商、质监、广电、电力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承担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也要成立专项治理机构。坐落于各区县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均由各区县负责。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治理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此次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26日-8月9日)。各区县和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本辖区、本系统企业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进行自查,指导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安排实施节电计划,并将总结和自查汇总表于8月9日前报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8月17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对全市各区县、各行业企业进行抽查。凡属瞒报、虚报、拒报的,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三)第三阶段:专项治理阶段(8月18日-8月27日)。对已确认的应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淘汰或限期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电平衡测试的企业,责令立即改正;对各级管理单位和企业推广采用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重点
(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机械工业淘汰产品项目表》和《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淘汰和限期淘汰全市所有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拒不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依法清理、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企业。(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