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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失效]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家发布的目录执行。
  2.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以中央核定我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按照2003年市级和各区县出口应退税占全市的比重,核定市级和各区县出口退税基数。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3.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截至2003年底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增值税,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中央财政将适时归还地方。届时对于2002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2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对于2003年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3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
  4.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国税部门负责出口退税审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办理从中央、市和区县国库退付库款的手续。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根据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通知,及时办理库款退付。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出口退税资金需要,同时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5.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提高出口效益。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为契机,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引导企业挖掘潜力,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积极主动地支持这项改革。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外贸和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此次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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