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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4]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对于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出口退税增量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同时对历史上的欠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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