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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节制度。达到和保持国家规定我市的100万吨地方储备粮规模。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要充分发挥粮油批发市场的作用,采取本市收购、国内采购和必要时国外进口等方式,搞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降低运作成本。进一步调整地方储备粮结构,在2004年10月底以前,稻谷储备由目前的5万吨,增加到10万吨,2005年5月底前增加到15万吨。继续保持5000吨成品面粉储备,适当增加大米、食用油的成品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要结合日常加工周转实施动态管理,保持常量库存。
  (十六)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实施细则,量化预警调控指标。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和粮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和粮食局要会同农业、统计、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粮食应急机制,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
  (十七)鼓励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本市粮食企业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发展订单农业、联办市场、合资建厂等,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十八)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九)实行粮食工作区县长负责制。区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是:稳定本地区的粮食生产,保证市政府核定的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推进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管好区县级的地方储备粮和轮换,保证储备粮品质优良,数量真实;搞好本地区的市场监测、市场管理和市场供应,组织好粮食经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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