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都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粮食经营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粮食批发商、成品粮油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凡未达到规定库存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物价部门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一)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粮食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不按要求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或注销。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
(十二)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质量和卫生状况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
(十三)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须经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质量鉴定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凡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的判定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陈化粮的购买资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认定。
四、加强和改善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