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搞好减员增效,安置好分流人员。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解决,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要向粮食购销企业倾斜。在企业人员分流过程中,要制止逃避银行债务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开展财务挂账调查工作。我市1998年6月1日以前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已全部解决完毕。此次,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市财政局、粮食局、审计局和农发行市分行要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到2001年我市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之前新发生的亏损,进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解决。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六)认真贯彻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抓紧制定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七)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的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应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农发行市分行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资金,给予贷款支持。
(八)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具体条件、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应承担的义务进行研究,提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服务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