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农发行市分行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当前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提出了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继续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4〕44号)中提出的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各项措施。市财政局、农委、农发行市分行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列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二、继续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对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效益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重组为有实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凡占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改制方案应事先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妥善落实银行的贷款债务,未能落实债务的不能进行改制。要充分利用、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市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内部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