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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依法向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并接受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
  (二)公布粮食的品种、等级和价格;
  (三)在粮食应急状态时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四、将第九条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管理及对粮食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扰乱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的,一经发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将第十二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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