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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2004修订)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
  (一)合并、分立应由集体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章程自主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或者变更登记,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
  (二)联营和投资单位从集体企业撤回投资的,财产处理和盈亏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终止:
  (一)集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的,须由集体企业决定并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上级部门不得借故强令关闭集体企业、平调集体企业财产。
  (二)集体企业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集体企业财产。财产清算组由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联营或投资单位的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吸收司法、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清算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项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集体资本分得的财产,专款专用,用于该集体企业职工待业救济、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等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主管部门安置工作的,可依照有关办法将剩余财产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三)清算组对终止集体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和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及结果,报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侵吞、挪用、破坏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集体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索赔损失。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应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
  (二)生产经营决策权
  1.集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可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2.集体企业可自主制定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和生产经营任务。
  4.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合并、分立、终止,但应向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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