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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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