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