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8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