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有关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在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集团用户或个人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的汽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对采取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汽车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有关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要边清理边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活动,规范汽配市场。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取缔和清除生产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汽车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及其来源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力度。
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指汽车安全带、玻璃和轮胎三种配件)的汽车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认证标志等做使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物价部门依据《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购买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税务部门要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商务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汽车配件行业管理的任务,加强配件行业管理。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等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省交通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整顿汽配市场,进一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