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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
  我省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省,年生产原药2—3万吨,制剂使用量5—6万吨,分别居全国第4位和第5位。由于农药品种结构不合理,加上不合理使用农药,我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较为突出,在蔬菜、瓜果上使用高毒农药而引发人的急性中毒事故时有发生。随着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药残留问题作为技术壁垒在农产品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省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茶叶、桔柑等)因农药残留问题而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农药管理,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农药管理工作。
  二、调整和优化农药产品结构
  根据农业部第274号公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撤销甲基对硫磷和对硫磷(包括混配制剂)在果树上使用的登记;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单剂产品的登记证,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上;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上使用,仅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有关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农药管理职能,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要切实做好农药登记管理、质量检测、生物测定、残留监测及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尽快解决目前高毒农药品种比例过高的问题,做好农药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引导和促进农药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要认真执行农药产业政策及“十五规划纲要”精神,尽快落实淘汰和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计划,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速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淘汰和更替进程。要认真执行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验发放条件和标准,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一律不核准、不发证;同时,加强证后监督管理力度,已经核准并发证的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一律取消其农药定点和生产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扶持农药生产企业研制和开发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新品种,积极发展生物农药,尽快淘汰和取代一批对人畜高毒性高残留并且容易超标、安全性差的农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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