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煤矿企业责任。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井下职工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风井出煤。
三、深化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察,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政府及部门一定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即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五类从业单位,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和经停产整顿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两类从业单位,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要按照“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积极推广石门县交通社会化管理的经验;加大事故“黑点”整治,改善路面通行条件;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加大路面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酒后驾驶、拖拉机和农用车载客等违法行为。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娱乐场所等公众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的公众和人员密集场所要限期整改。
4、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专项整治。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严格执行高温季节停产制度,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程的规范化管理,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推广雷管现场储存保险箱,实行雷管编号流向管理,严防丢失盗窃事件发生。
5、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通过验收后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凡证照不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已通过验收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