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凡是证照全无的矿井,一律按非法矿予以关闭取缔;证照齐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依程序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挂靠井、一证多井一律按非法矿井论处。
2、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新的遗留问题矿井审批。对原省已经列入的遗留问题矿井,应依照有关程序申办证照,2004年12月31日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一律予以关闭。今后凡新建矿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强化产煤地区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5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鉴于涟源市、湘潭县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应立即对其停产整顿,经市县两级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强化部门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此,省人民政府重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事故,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禁向非法煤矿提供火工产品;监察机关要认真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治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厉追究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源管理工作,对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把采矿许可证发放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煤矿企业前置审批规定,对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的煤矿企业及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煤矿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煤矿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力供应部门要认真做好煤矿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工作,严禁向无证非法煤矿供电;各级工会要组织多种形式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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