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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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