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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2004修订)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拍卖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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