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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管理的通告
(2004年9月2日 深气通告[2004]2号)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需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局申请办理。
  二、升放系留气球作业的,应当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的,由市气象局和民航中南空管局中南管制室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升放。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要求。
  四、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划设的宝安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我市除盐田、龙岗区(不包括布吉、平湖)外,其余地区均为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五、施放气球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逃逸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市气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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