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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2004年8月18日 深府办[2004]115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持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对缓解我市资源瓶颈制约、减轻环境压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资源节约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资源节约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市贸工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建设局、教育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广电局、法制办、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资源节约协调机制,尽快制定我市资源节约活动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指导和推动资源节约活动深入开展。
  三、政府部门和财政支持单位要率先示范,带头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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