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按省和市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下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市、区、街道(含镇,下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街道退管机构,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发展计划、民政、财政、人事、编制、经贸、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应当配合各级退管机构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社区退休人员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以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