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安排
(一)整治复绿资金。按照粤府办〔2003〕49号文有关“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和“各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由采石场主和所在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复绿资金”的精神予以落实解决。
对于33个有主迹地,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责成石场主按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复绿任务。
对于72个无主迹地,经评估测算,复绿资金约450万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市承担的225万元,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列入年度预算,按年度实施计划向市财局申请拨付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再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解拨至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区、县财政承担的225万元(其中:金平区30万元、濠江区55万元、澄海区45万元、潮阳区55万元、潮南区30万元、南澳县10万元),由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矿区范围测量资金。全市经整治后保留和控制的45个采石场,采矿权将于2005年实行市场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采石场的矿区范围重新测量核定,作为征收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的依据,以防止今后再出现新采迹地。经估算,测量费共需45万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属市财政承担的22.5万元,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解拨至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属各区县承担的22.5万元(其中:金平区5万元、濠江区2.5万元、澄海区5万元、潮阳区5.5万元、潮南区2.5万元、南澳县2万元),由各区县财政拨给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五、整治复绿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本次全市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到2006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石场清理整治、复绿准备阶段(至2003年年底)。
第二阶段:采石场清理整治阶段(至2004年底)。
第三阶段:采石场复绿阶段(至2006年8月31日)与第二阶段同时进行。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整治复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措施
1、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的做法,成立“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奕锋常务副市长兼任组长,陈国荣副秘书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张学龙副局长兼任副组长。市规划与国土、林业、公安、安全监督、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相应成立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