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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2004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切实做好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采石场整治复绿的原则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原则:一是总量控制、规模开采;二是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三是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四是既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二、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
  全市现有采石场78个。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控制数45个,还须关闭33个,面积950亩。按省政府要求,所有采石场迹地须于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复绿工作。因此,我市共需进行整治复绿的迹地共105个,面积约2923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3〕49号文的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各区县建筑市场对石料的需求和今后的发展状况,经研究核准,各区、县采石场控制如下:南澳县3个、澄海区10个、潮阳区11个、潮南区4个、金平区8个、濠江区4个。全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45家以内。本控制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从现在开始,不准开办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
  三、采石场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各区、县要严格按采石场控制总数和布局规划进行清理整治,重点清理下列采石场:一是无证采矿;二是证照不全;三是多次发生严重安全隐患;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五是造成水土流失;六是不按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七是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八是一证多场;九是设置在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采石场。今后凡是属于多个采矿主挂靠在同一本采矿许可证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一律予以清退,实行一场一证,以规范我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我市采石场整治复绿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认真规划,制订一场一方案,分别将其改造成绿地、农地、建设用地或市民活动用地,最大可能的提高迹地的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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