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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04修订)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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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                      │
│。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 │
│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区。                    │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
│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 │,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
│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 │
│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 │
│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
│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 │
│端以外30至100米。              │地域以外250米。               │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 │                      │
│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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