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第十二条。
2.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其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操作人员,并在保修期届满时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条件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施工”。
十三、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资格”,并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改为“许可”。
2.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经设区的市以上港航机构核准后方可经营”。
十四、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条、第二十条。
2.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第二款中的“审核批准”修改为“进行备案”。
十五、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拍卖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3.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资格”修改为“条件”。
5.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条件”。
十六、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收回国有土地、收购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经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后进行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